向撻訂買家追收重售後差價的程序,並非如臨約撻細訂般,當買家未按時簽訂正式買賣合約,發展商就能自動沒收細訂,如發展商要追收重售後差價,則須於往後入稟法院向撻訂買家索償,法庭再按照雙方理據判決。因此,在未正式入稟前,難言發展商的具體索償金額,因為根據合約條款,發展商除有權向撻訂買家追收重售後差價外,亦有權追收相關開支。
不少人買新樓是為了「升級」住更好,此前都會先將原有物業賣出,中間可能會有一段空窗期,需要找其他住所居住(如租樓)。一些準買家可能因為不想浪費租金等原因「計到盡」,意圖無縫換樓,先沽後買,「串燒成交」一賣舊樓即住新;但如果失算,簽臨約買新樓後,才發現賣樓計劃有阻濟或臨時賣不出,導致資金不夠,最終失算不能換樓,只得撻訂,放棄新居。
如果買家在簽訂臨約後市況突然出現劇變,樓市吹淡風,個個都認為樓價會大跌,多數人自然不想入市變負資產、蝕錢。諸如政府「加辣」、加息、疫情、股市變動、國際地緣政治等多個因素,都有機會引致經濟急劇轉差,連鎖效應下,樓市亦出現撻訂潮。
上文提到,有買家在簽買賣合約後,忽然因害怕樓價下跌而撻訂。須知道,買樓是一項長遠投資,樓市難免在短線發生波動,炒作及其他風吹草動更是無日無之,如果真的對樓市沒有信心,不如不買,總好過因後悔而撻訂,造成更大的損失和後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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~~~~種種種種,其實只是他在投資界多年,習以為常,有春江鴨之習性,一時忘了自身位置~~~~如種種皆是考合.......天意好像要亡林生了.
正式買賣合約的地址資訊會更詳細,包括到地段號碼、土地不分割份數數目、政府租契年期、公契詳情及物業之郵寄地址等。
至於買家授權別人簽約,他則指較常見於父母買樓予身在外地的子女個案,但出現機率也只有兩成左右。惟測量師彭兆基則認為以上情況均屬常見,不值得大驚小怪。
部分樓花項目的買家採用建期付款方式,但由於整體樓市下跌,物業估值下降,導致銀行無法以合約價作為估值依據,改用現行市價計算按揭成數。這就可能出現「借唔足」的情況,買家無法湊足首期,只能撻訂。
若想避免該情況發生,換樓人士要確保一買一賣之間有足夠的空窗期,切勿心急。建議賣樓時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收到「大訂」(即買方繳付加付訂金)後,才簽臨時合約購買新單位,使被撻訂風險大減。
一般而言,在簽署正約後,買方才開始檢驗業權是否良好,如業權存有問題,而買方的理據充分,便可進行踢契,一旦踢契成功,賣方則須退還訂金,取消交易,甚或至需賠償其他捐失予買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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